生態環境領域監管制度又出新舉措。生態環境部日前印發《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吨攸c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將同時廢止。
相比《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監管重點單位名錄》規定的環境管理對象更加廣泛。環境監管重點單位不僅涵蓋了水、氣、噪聲、土壤等傳統重點排污單位類型,還新增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兩種類型。
管理要求更加精準,針對性更加凸顯。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確定為例,以往各地大多以上一年度水污染物排放情況作為確定依據,而新規要求以“水污染物近三年內任一年度排放量”作為依據。這一調整充分考慮了企業生產的波動性,符合常態化疫情防控下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避免了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的漏定、漏管等問題。
工作流程更加清晰?!侗O管重點單位名錄》以專門條款明確了重點單位名錄確定的程序,確定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職能,并分別給出了相應的時間要求。
更加突出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環境管理導向。規定明確,“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工業企業應當列為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在考慮企業污染物產生量等客觀要素的基礎上,將群眾的主觀感受作為參考性依據之一。
新規為下一步生態環境部門更好履行生態環境監管職責提供了詳細的工作指南和有利的政策環境。我們要更加準確地把握《監管重點單位名錄》提出的要求,提前謀劃,抓緊落實,做好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工作,推進環境監管有序開展。
在工作時間上,新規給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了更加細化、嚴格的要求。新規生效前,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3月底前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新規則要求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初步名錄。各地應當提前謀劃,及時啟動2023年度的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確定工作,確保明年1月底能夠如期報送初步名單。同時,要積極落實新規提出的動態化管理要求,對于名錄存續期間出現不符合篩選條件情形的,應當在確定下一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時予以調整。
注重法律法規制度之間的銜接?!董h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而新規要求“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為重點排污單位”,從制度上實現了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兩類管理對象的統一,為企業管理和環境監管提供了可操作性強的有力依據。各地在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時,要強化對以往環境監管單位的梳理,確保相關企業名錄應納盡納。
新規在強調精準監管的同時,進一步精煉了名錄確定要求,對一些不符合重點排污單位要求的企業確定了移出標準。但對于基層生態環境部門而言,不能因為移出標準就放松對相關企業的監管。比如,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不再要求納入“產生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的企業”,可以說是對污染物定性與定量的綜合考慮,不再從純粹的污染物性質進行考慮。但是對于“汞、鎘、砷”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即便相關企業不作為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基層生態環境部門也要持續強化對特定企業的監管,以確保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安全。